11.減輕處分與加重處分的定義
減輕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註意:如果需要減輕兩個及兩個以上檔次的𓀀,要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
12.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包括🙎:(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註意:“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既包括本人單獨實施的違紀行為,也包括在共同違紀中參與實施的行為。“同案人”,主要是指與被審查人共同參與🧛、實施了違紀行為的人,其中既包括黨員和黨組織👩🏻🦽➡️,也包括非黨員和非黨組織。“主動挽回損失”,主要是指違紀黨員或黨組織在其實施的違紀行為已經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
13.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
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的情形包括:(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五)黨紀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
註意🧜🏼♂️:如果黨員受處分期間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影響期為新處分的影響期與未執行的影響期之和,並從新處分作出之日起計年影響期。
14.什麽是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註意: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5.共同違紀如何處理?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註意:“共同違紀”,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施違紀的敵意,即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會引起被教唆人產生違紀故意和行為📬,並希望被教唆人實施違紀,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
來源:《共產黨員紀律必修課》